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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革命为民”与“执政为民”
    作者:    发布日期:2003-06-12    点击率:    字体大小:

        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党的执政基础。作为执政党,把自己定位于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是历史的必然选择。革命胜利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一个如何从“革命为民”到“执政为民”的转变问题。“革命为民”也好,“执政为民”也好,在“为民”这个根本点上是相通的。“为民”讲的是立场问题,只有站在“为民”的立场上,才能革好命,执好政。对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来说,革命无疑是一种考验,其中很多情况下是生死考验;执政同样也是一种考验,其中很多情况下也是生死考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那些牢记“执政为民”,并且身体力行的党员,才能真正经得起考验。江泽民同志提出“执政为民”,既继承发扬了我们党“革命为民”的优良传统,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赋予“为民”以崭新的内容。这对于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革命为民”与“执政为民”在“为民”上是一致的。但是革命和执政毕竟是有区别的,体现在如何为民上同样是有区别的。从目标上说,革命的目标是推翻旧的制度,并夺取政权;执政的目标则是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并利用政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从手段上讲,革命强调斗争,凡有利于夺取政权和破坏旧的社会秩序的一切矛盾,总是全力扩大、激化;执政则主张安定和社会融合,凡不利于巩固政权和经济建设的一切矛盾,总是全力去缓和化解,通过协调、对话、妥协,来平衡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从党的社会基础上说,革命力量来源于被剥削被压迫阶级,革命要体现他们的意志,实现他们的理想;执政则力求平衡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反映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进入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新时期后,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被消灭,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为他们而执政。“执政为民”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与革命不同的执政地位的自觉,对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自觉,对执政条件下如何为民和贯彻“三个代表”的自觉。
        要真正将“执政为民”落到实处,全党上下必须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不断根据新的历史条件致力于执政方式的创新。
        首先要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建立健全社会吸纳机制,进而改善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和整合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问题,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新的情况要求我们有新的视角、新的思路,即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我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把他们最大限度地吸收进来,可以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改善社会主义的动力机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效地吸纳新生社会力量,还可以改善社会发展的整合机制。社会整合,亦即社会稳定和社会团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吸纳新的社会力量,不仅可以增加和改善社会动力,而且可以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进而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团结。
        其次要将社会分层制度从一种社会甄别机制转换为一种社会激励机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各方面条件存在差异,我国社会各个体、各群体在财富、权力和声望等各种资源的占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存在着社会分层。社会分层的存在与“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并不矛盾。适度的社会分层还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激励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锅饭”的种种弊端。当然,不合理的社会分层也会损害社会激励和社会团结。一个社会的社会分层是否合理,一是看它的开放性,二是看它的公正性。所谓开放性,是指社会上的任务职位,所有社会成员在理论上都可以凭借自己后天的努力而获取,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转换和流动是自由的。所谓公正性,是指各种社会资源在各种社会地位上的分布是公平的,地位之间的级差是合理的。
        我国的阶级划分制度,是从革命战争年代演变而来的。在革命战争年代,阶级分析和划分主要是为了解决分清敌我这样一个革命的首要问题。这是完全必要的。新中国建立后不久,即在全国农村实行的土地改革中,按照占有生产资料的状况、有无剥削及剥削的程度划分了阶级成分;1954—1956年,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中,城市也参照此标准划分了阶级成分。这也是完全必要的。但问题在于,当着阶级斗争已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仍然沿用了这种阶级划分制度,并在一些时候(如“文革”时期)将其强化了。上述阶级划分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甄别机制,即根据每个人的先赋身份,将他们归入不同的社会群体,赋予他们不同的社会资源。在这种社会甄别机制中,各个社会地位之间是相对封闭的,从一种社会地位向另一种社会地位流动几无可能。这样一种身份性的社会甄别机制,在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如果不加分析地扩大其运用范围,就会束缚社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破坏社会的动力机制,限制社会交往,损害社会整合。因此,我们必须将社会分层制度从社会甄别机制转变为社会激励机制。也就是说,除了极少数敌对分子之外,社会分层的目的,是要让社会成员认清自己在整个社会中的位置,弄清自己努力和奋斗的方向,从而能够利用社会分层机制来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光明日报》·郑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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